审理工作走形式5篇

审理工作走形式5篇审理工作走形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一、案审办审理工作程序  1.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经办人清点,核对后在有关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理工作走形式5篇,供大家参考。

审理工作走形式5篇

篇一:审理工作走形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一、案审办审理工作程序

  1.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经办人清点,核对后在有关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审理台帐上进行登记。案审办受理税务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案情复杂的税务案件或其它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二、、案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1.

  审理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或其他形式集体审理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由案审委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形成纪要。

  2.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之前,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给委员会成员。

  3.

  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

  4.

  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检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5.

  审理结束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批准后,随同案卷材料退回检查部门,经办人应清点、核对后在有关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三、案审办审理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属于审理委审理的案件,制作《审理意见书》随同案卷资料提交案审委审理。

  2.对事实清楚、但有关证据欠缺或个别程序不到位、或《税务稽查报告》文字表达不清、应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或适用税务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定性错误、或数据计算错误、或处理意见不当等,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不予采纳原因的,可制作《补正通知书》,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后,退回检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补正,出可采取各种形式直接进行补正或补正。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案件存有疑点等需要退回检查部门重新调查认定的,填制《退查意见书》,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将案卷材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查,或者直接组织人员进行补查。

篇二:审理工作走形式

  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内容摘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和手段,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载体和重要环节,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直接影响人大监督工作成效,如何全面提高人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实效,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对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重点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办理落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等进行分析论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搞好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的建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但并

  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

  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

  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

  “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位。它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审议其工作报告时,用于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评价并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监督效能,督促“一府两院”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审议意见”不是可交办可不交办的问题,人大必须向“一府两院”交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为其改进工作的有力依据。三是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由于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民生等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

  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

  了事等现象;

  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报告,没有实实在在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

  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

  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

  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

  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

  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

  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

  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

  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

  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

  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

  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

  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

  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

  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

  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

  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归纳汇总、分析研究,形成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的调查报告和审议发言,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视察检查报告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研究法律和实情,拟定审议发言提纲,做到审议发言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

  要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和侧重发言制度,不求“大而全”,笃求“细且真”,以增加审议深度。

  (三)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议意见的形成不但程序上要

  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求同存异,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

  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

  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

  断章取义;

  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

  (四)健全机制,推进审议意见落实。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是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的最终体现,要提高审议意见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制度和操作程序,推动审议意见落实。一是建立及时转送制度。及时将人大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是保证审议意见能否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的前提条件。因此,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人大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要求,在常委会会议后,安排有关工作机构在三至五个工作日提出审议意见初稿,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提出各项明确要求,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以常

  委会文件书面形式发送“一府两院”。对特别重要、落实难度大或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重点审议意见,可组织召开专题交办会,明确落实期限、标准、责任等,确保落实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办公室应对交办的审议意见做好登记,以备跟踪督查。二是建立及时反馈制度。“一府两院”应在2个月内,将提出的落实措施、进度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一府两院”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人大常委会上作出书面反馈。三是建立全程督办机制。审议意见交办后,常委会应授权相关委办负责督促“一府两院”制定详细的处理落实方案、落实时间节点表;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有关部门及现场,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走访座谈、查阅核对资料等方式,逐条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对一些落实进度缓慢的审议意见,要及时与具体承办部门沟通,共同想办法、谋策略,督促整改落实;

  在办理时限结束前,要向主任会议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人大代表对某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验落实成效。四要建立再审和测评机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再次审议和满意度票决测评,并形成制度。对落实审议意见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

  对测评不满意的审议意见,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直到

  测评满意为止;

  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消极应付的承办部门,可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督促其执行和落实审议意见。对拒不执行、相互扯皮、有意抑制和欺上瞒下的,绝不不姑息迁就,坚决追究部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发挥公开监督作用,促进审议意见落实。按照《监督法》规定,审议意见必须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以促进人大常委会提高审议意见质量、“一府两院”提高落实实效。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突出宣传审议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法律性,让“一府两院”从思想上树起“审议意见必须落实,不能落实必须说明理由”的观念,增强工作自觉性;

  让社会充分了解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运用审议意见开展监督。二是拓宽公开渠道。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将审议意见及办理落实过程、完成情况向全体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是发挥公开奖惩作用。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等方面的公开监督作用,不断增强人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实效。

篇三:审理工作走形式

  精品文章

  《法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报告》

  202x年,___法院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认真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通过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快速发展和审判质效的进一步提高。

  一、202x年全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294件,同比上升39.6,审(执)结案件3229件,同比上升43,其中诉讼案件结案1896件,同比上升19.6,结收案比为102.05,执行案件结案1148件(含非诉执行案件),执结率为95.7,同比上升17.08个百分点。表一:202x、202x年案件受理、结案情况对比表期间新收诉讼新收执行审结执结结收案比执结率202x年185811691896117102.0595.7202x年1603679158667398.9478.62(一)新收案件总量上升,各审判领域增幅不同。全院案件总量平稳上升:从类型来看,各审判领域增幅不同,增长数量最多的是执行案件。全年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558件,同比上升23.4;刑事案件212件,同比上升12.17,执行案件(含非诉执行案件)1169件,同比上升72.16;再审案件7件,与同期基本持平;从时间分布来看,案件增长主要发生在三季度;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人们的维权意思不断增强,预计诉讼案件总量将呈稳定增长趋势。

  (二)案件增幅存在差异,部分案件较快增长。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2x年全院受理该类案件39件,去年达到84件,今年

  精品文章

  高达166件,是202x年的4倍多,与去年相比增长97.62个百分点;非诉执行案件,202x年全院受理该类案件182件,今年受理该类案件669件,同比增长267.58;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去年全院受理该类案件146件,今年增长到359件,是去年的2.45倍。

  (三)审判工作状况良好,审理工作总体平稳。刑事审判:共审结刑事案件210件,结收案比为99.06。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在依法加大对严重暴力、经济犯罪的同时,积极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件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民商事审判: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558件。针对民事案件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加强对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案件质量。行政审判:共新收各类行政案件(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78件,化解了大量事关___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注重更新行政审判理念,加大案件协调力度,切实化解矛盾。

  二、202x年审判工作运行的基本特点

  (一)收案数大幅增长,收、结案实现平衡。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294件,同比上升39.6个百分点,收案数增幅较大。其中,新收各类诉讼案件1858件,同比上升15.9个百分点,结案1896件,同比上升19.6个百分点,结收案比为102.05,基本实现了收、结案件平衡。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发展、民主法治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内,诉讼案件还将继续增加。

  精品文章

  (二)审判效率高位运行,审判工作平稳发展。全院结收案比为102.05,实现了均衡结案的良性发展趋势。表二:202x、202x年各项审判效率数据对比表年度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法定正常审限结案率18个月以上未结数四项未结数202x26.55100-14202x29.4100-44同比-9.69---68.18审判人员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全年无一件超审限未结案件,法定正常审限结案率100,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6.55天,同比缩短2.85天,执行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52.04天,同比缩短27.44天。随着审判管理的加强,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运行,审判人员的审判效率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四项未结案件数,占未结案件总数的比例偏高,应该引起重视。

  (三)审判质量稳步提高,两个效果渐趋良好。全院各部门牢固树立质量优先意识,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审判工作质量继续改善。全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4.53,同比上升了13.47个百分点。表三:202x、202x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对比年度调解结案数撤诉结案数审结案件数调撤率202x年564313135964.53202x年361270124441.06同比56.2315.939.2413.47全年发改案件6件,发改率为0.31,上诉案件75件,上诉率为4.65,同比下降了个3.77百分点,申诉率为0.22,同比下降了1.11个百分点,执行案件投诉率、向上级法院投诉率等其他质量指标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全院审判质量显著提高。表四:202x、202x年法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其他质量指标对比表年度发改率上诉率向上级法院投诉率申诉

  精品文章

  率行政一审撤诉率202x年0.314.65-0.2258.82202x年0.698.42-1.3350同比-0.383.77--1.118.82(四)执行工作成效显著,质效数据指标良好。“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法院工作的焦点和难点。今年以来,通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执行积案清理活动,执行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天数52.04天,同比缩短了27.44天。执行效果良好,执结率为95.11,同比分别提高了16.49个百分点,执行标的额到位率96.72。

  (五)人民法庭审判质效高位运行。今年以来,我院将人民法庭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以争创特色人民法庭为契机,以建设四型法庭为目标,狠抓法庭审判质效,三个人民法庭审判质效高位运行。表五:人民法庭主要审判质效数据指标部门结收案比调撤率四项未结率平均审理天数上诉率发改率小尖庭101.5277.07-20.712.39-南河庭100.8673.1-18.861.15-陈港庭99.4281.48-12.77--全院102.0564.5342.4226.554.650.31从表五可以看出,三个人民法庭的主要审判质效指标平均水平均高于全院,其中调撤率、上诉率、四项未结率、发改率等审判效果指标明显好于全院平均水平。说明我院加大法庭建设,注重法庭审判质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三、审判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收、结案数大幅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全院各类案件收案数为3294件,同比上升39.6;结案数为3229件,同比上升43。与收、结案数涨幅相适应,院人均结案数和院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与

  精品文章

  去年相比都有所增加,分别为36.28件和97.85件,比去年分别增加9.87件和29.8件。预计明年全院案件收案数将继续增加,在现有审判资源相对不变的情况下,部分审判一线部门人少案多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和一线法官的工作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二)案件审理难度日趋增大。具体表现在。一是群体性纠纷增多。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等涉及群体利益的领域。虽然这些纠纷绝对数量不大,但案件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处理难度较大,给相应的审判工作也带来较大的压力;二是部分案件案情复杂。如刑事附带民事纠纷、医疗纠纷等,或是专业性较强,或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易操作,事实认定困难,处理难度较大;三是部分案件数量激增,应对压力加大。在一些审判领域某些案件激增,甚至呈现“井喷”态势。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2x年全院受理39件,202x年达到84件,202x年则高达166件,是202x年的4.25倍,亦比202x年增长97.62。

  (三)执行工作压力依然很大。202x年,通过执行干警辛苦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执结率同比都有较大的提升。但总体而言,执行工作压力依然很大,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同比下降0.62个百分点。执行难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社会诚信缺乏,部分被执行人甚至举家外出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又

  精品文章

  缺乏法律保护意识,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四)对审判管理的认识有待提高。全年审判质效高位运行,绝大多数指标数据处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但审判质效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审判管理的质效意识不强。少数干警对审管工作的认识不强,认为审判管理只是领导和审管办的事,与己无关,对审管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对审判管理管什么、怎么管研究落实不够对指标数据的变化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采取相关对策,缺乏前瞻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院审判质效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为抓手,促进法院工作全面提升。正确处理好案件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质量优先意识。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慎重对待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必须继续抓好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医疗纠纷等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尽量降低案件发改率。二是切实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一线审判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与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三是积极推动特色部门建设。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庭、民事案件速裁庭建设,加快民事案件的审理进度,提高审判效率。四是扎实开展案件质评工作。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案件质量评析、通报制度,完善法官质效考评机制,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五是加大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降低上诉率、发改率。

  (二)继续加强执行工作,努力提高执行案件质效。经过执行干

  精品文章

  警的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执行工作压力依然很大,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克服“执行难”。一是加大执行积案清理力度。对于执行疑难案件,四项未结执行案件进行重点排查,分析原因、查找症结,逐案清理;二是不断创新执行方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分析执行发展态势,创新执行方式方法,采取有奖举报、财产申报、媒体公开曝光等方式提高执行效果;三是积极争取内、外部支持,提高执结率。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做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工作,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寻求理解和支持,争取设立执行专项救助资金,提高案件执结率,促进社会稳定。

  (三)切实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加强法律文书说理水平。提高审判人员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及说理水平,做好释明工作,使当事人赢的光明磊落,输的心服口服;二是完善申诉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台帐,认真做好日常信访接待工作,保证院长接待日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提高当事人满意度;三是树立大局意识,突出重点,强化稳定。慎重处理劳资纠纷、农业承包经营权等群体性纠纷案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止访工作,同时注意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四)加强审判管理,推动质效水平再上新台阶。一是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市中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配齐、配强、配精审管人员,使审管队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二是发挥审判人员、业务部门审判管理的基础作用。提高审判人员质效意识,在部门之间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员、全面、全程”的“大审管”

  精品文章

  格局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导向作用。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质量,进一步发挥审判管理的导向作用,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推动法院审判工作全面进步;四是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考核的激励作用。将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奖金分配向质效水平优的法官倾斜,通过开展优秀案件、优秀法律文书评定,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评比等活动,激励法官不断提高素质,增强司法能力。

  内容仅供参考

篇四:审理工作走形式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竹溪纪检监察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明安成

  吴运松

  彭金枝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同事进行审理工作中,得出一点心得,在此提出来以供商榷。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

  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受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

  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

  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县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

  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各级各地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

  二是更新观念,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很多时候必须循规蹈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

  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和“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的高尚品德,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县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对进一步做好审理工作的几

  点建议

  近几年,审理工作在从上到下分外重视的大环境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力不从心的感觉仍时常侵扰着审理干部,原因是:

  一、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

  二、县及县以下基层审理工作难度大。县级纪委虽然设立的有专职的机构,专职的人员,但编制少,任务重,也时常造成审理人员是专而未专。乡镇纪委目前实际只有一人,即使再增加一人,信访、检查、宣教、审理也只能是

  一肩挑,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制度不健全,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不准确等现象时常存在,这给县纪委的乡案县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因此要分散不少的精力。

  三、规定不配套工作中操作难。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说话要有依据,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还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该规定亦同时废止。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分暂时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可以比照的依据,因此,成为了一个空挡。调查完结,审理定性,却没有准确的相关依据进行处理,使审理陷入难堪和无可奈何。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是追究非党员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违纪责任的唯一规定,但其中所规定的违纪数额与处分档次与《刑法》比较起来,显得标准偏底、处分偏重,也使审理工作在量纪上有些被动。

  四、工作中探索创新不够。纪检监察队伍不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探索创新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级审理人

  员的共同参与,而目前由于各级审理人员联系的缺乏,协作探讨不够,创新也就缺乏应有的动力,这就势必造成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产生依赖思想,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争取完成任务就行,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

  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加强对审理干部的培训,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训,以不断增强审理干部贯彻上级精神的能力,不断提高审理干部审理案件的水平,不断减轻审理干部应对繁重工作的压力,使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三口”作用:作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案件的前置关口,作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督促执纪到位、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

  一是加强领导,特别是委局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应当从审理承担着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当好参谋,全面客观的提供依纪依法审定案件依据的高度给予重视,积极支持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定期分阶段的组织审理干部培训。一方面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特

  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一方面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下一级纪委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尝试“以案代训”的培训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短期的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促进其快速成长。

  三是加强对下级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上级纪委加强与下级纪委审理人员的联系、沟通。对下级纪委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问题的咨询时,上级纪委要认真及时查找条规依据,给予明确答复,为他们准确理解政策和在案件处理中正确运用发挥指导作用。

  四是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审理前谈话制度,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制度,党纪案件申诉复查制度,政纪案件申诉复审制度,行文前谈话制度,处分送达、宣布、执行制度,回访制度,“乡案县审”制度,案件质量检查评比制度,案卷归档制度,审理保密制度,纪委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案件制度,县委常委会(县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案件制度等。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迅速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五是多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探索壮大基层纪检监察队伍的

  方式。纪检监察工作大的方向上级定了,相关条规也逐步完善,但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有基层的特点,只有多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不务正业”的现状,切实发挥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能作用,抓好从“源头”治理腐败工作。

  六是县以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审理工作研讨,加强经验交流和工作研究。审理工作作为一个专业方面,横纵向在一起交流的机会不多,如果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由各级纪委审理室进行调研,然后聚在一起研讨,取长补短,发挥优势,就可能开创一个好的工作机制,上级审理工作也就能够实现一年一个新台阶。

  七是建议上级纪委进一步丰富《审理业务指导》的内容,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审理业务指导》作为审理部门的一个专门期刊,给审理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建议上级纪委进一步丰富其内容,适当的扩大发放面,使之更好的发挥宣传、指导作用。

篇五:审理工作走形式

  _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相关经济活动一发进行审查的经济监督。我国《工会法》第44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工会经审工作的作用。

  二、工会经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认识到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现下基层工会经审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亟需各方集思广益共同改进。

  (一)领导重视支持问题。

  目前,部分基层行政领导和工会领导对工会经审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工会经审工作重视、支持力度不够,将工会经审工作视为一种形式,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将工会经审组织的任务理解为协助拨缴工会经费,有的认为工会经济活涉及金额不大、资产量少,没有审查的必要,认为经审监督是多此一举。

  (二)经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审计工作中,由于人员配备不够精干,影响审计作用的发挥。一是县级工会人员编制少,经审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来兼任,经审办和审计组成员都是不同部门、不同专业的人员兼任,没有一个专职的经审干部。二是部份干部工作变动,未及时补选或长期空缺,影响经审作用的发挥;三是绝大多数基层经审组织没有专职的审计人员,并且经审人员中精通财务、审计专业知识的较少,业务不熟,在审计过程中难以揭示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三)经审制度落实不到位。

  虽然工会经审工作年年在做,但多数都只是浮在表面,存在“走形式、摆样子”的现象,临到检查的时候,材料大补特补,审计报告往往不规范全面,延伸审计也不够,在遇到问题时避重就轻,有意护短,成绩谈得多,问题谈得少。加上,部分工会领导班子对经审工作关心程度不够,对工会审查审计的情况不甚了解,经审会对工会制度制定和修订参与度不够,经审工作制度落实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总体上来说,工会经审制度都未落实到位。

  (四)审计质量和监督力度不够,审计质量不高,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基层工会没有独立帐户,大多挂靠行政帐户或列一个明细科目;二是县级工会经审委员会没有奖、罚权,工作中缺乏制约性、权威性、激励性,对查处的问题和建议不够重视,致使审查意见难以落实。

  三、对策措施

  (一)首先要抓认识,解决部分领导干部的“不重视”思想。

  要在思想上统一认识,对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形成共识,明白为何要审。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领导和行政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经审作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工会领导和行政领导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消除“经审工作可有可无,经审会就是专门挑毛病”的偏见,使其真正认识到经审会履行审查监督职责,是对工会干部和行政领导的爱护。

  (二)严格设置专门经审组织,不断提高工会经审队伍素质

  遵照《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和“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设置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形成经审组织的完备网络,挑选具备专业知识并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正义感、荣誉感,拥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公正严明、以身作则素质的人员从事专门经审工作,在工作中重视对现有经审人员进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不断完善和丰富经审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提升经审人员综合素质。

  (三)完善经审制度,加强执行力度。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经审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积极主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听取经审工作汇报,经常研究工作予以指导。不断深化经审工作制度,加强经审队伍建设,加大经审会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参与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全面推进经审工作。同时,严格按照全总经审会制定的《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办事,依法开展工作,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把工会审计制度、经审会和经审办工作制度结合在一起,及时完善工会资产安全制度,及时调整与现行国家和工会财经法规不一致的制度。逐步建立考核机制,量化指标,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干部的业绩、奖励直接挂钩,形成执行制度必严、违反制度必纠的约束机制。

  (四)设置工会独立账户,保障工会经审组织工作。

  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同时增加了“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确立了经费独立、国家监督的工会经费管理和监督体制。经费问题是做好经审工作的基础,要单独设立经审专用经费账户,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由经审主任一支笔签报;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经审工作中所需

  的硬件设施,以提高经审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建立工会经审干部奖励机制,以激励经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鉴于工会经审工作改进是一个过程,经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还需一定时间,而外部审计具有比较完备的审计知识和经验,因此可适当邀请外部审计人员进行经审工作。一方面在与外部经审人员接触中,可以指导本单位经审人员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很好解决本单位工会经审工作问题。

  2022年

  月

  日

推荐访问:审理工作走形式 走形式 审理 工作